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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料图】
质疑和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救济权利,有着明确的法定程序和受理条件。财政部8月8日公布的第2026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,驳回了北京中海远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某高校材料超高温/恒温服役评价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。
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内容显示,北京中海远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,向财政部投诉。投诉事项为:1、2、4.中标产品在X、Y方向的最大移动范围,快速压痕模式以及动态测量模式(连续刚度模式)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;3.中标供应商北京科瑞华安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超期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。
最终,财政部门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的相关规定认定,投诉事项1、2、3缺乏事实依据,投诉事项4未经质疑,驳回投诉。
法规依据:
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:
(一)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;
(二)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,投诉事项不成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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